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強制接管營運後必須終止投資契約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其可繼續為營運者,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