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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醫療機構、醫療法人或其他法人附設之機構,應與之院區、房舍區隔,獨立設置。
機構不得設置醫療、藥局、醫事檢驗、醫事放射之部門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