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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公文之收發、繕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公庫與銀行往來帳戶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檢驗費之收繳事項。
六、關於現金出納及有價證券契約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員工待遇表冊編造與發給事項。
八、關於檢驗用試藥、器材之供應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藥物及食品添加物檢驗對照標準品之供應事項。
十、關於物品管理核發事項。
十一、關於財產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辦理營繕工程定製、購置及變賣財物事項。
十三、關於辦公廳舍及環境衛生之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駐衛警、司機、技工、工友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司機、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之保險事項。
十六、關於車輛及油料之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各種集會之協辦事項。
十八、關於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