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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簡任技正襄佐所長綜理檢疫、疫情、港區衛生管理等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審核技術性業務之文稿。
二、有關業務計劃、規定之研擬與審核。
三、出席有關會議。
四、所長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