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請頒本獎章,由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陳請署長核定,並以署
長名義頒給之。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署長於每年指派本署
高級主管人員及遴聘專家、學者組成之,並指定副署長一人擔任召集人。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酌支出席費。
審查小組會議於每年定期開會,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應有半
數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行之。如有必要,並得指派專
人或組成小組前往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