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請頒本獎章,由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陳請署長核定,並以署
長名義頒給之。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署長於每年指派本署
高級主管人員及遴聘專家、學者組成之,並指定副署長一人擔任召集人。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酌支出席費。
審查小組會議於每年定期開會,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應有半
數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行之。如有必要,並得指派專
人或組成小組前往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