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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草屯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院置秘書、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實習
醫師、藥師、心理學技師、護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護士、醫用放
射線技術師、技術員、醫事檢驗師 (或醫事檢驗生) 、營養師、職能治療
員、社會服務員、課員、辦事員、書記。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附設煙毒勒戒中心,除由療養院配置前項有關職
位之人員外,並置中心主任、組長、輔導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