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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成人精神科:成人精神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及研究等
事項。
二、兒童精神科:兒童精神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及研究等
事項。
三、診療科:掌理一般民眾及精神病患內、外、婦產、兒、牙、麻醉、放
射、急診等之檢查診斷治療及醫術研究改進等事項。
四、檢驗科:各科病患臨床檢驗、放射線診斷、心電圖、腦波、腦圖譜儀
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五、心理衛生科、心理疾病之早期發現診斷、治療、預防、治療後之追蹤
與心理衛生之推行、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職能治療科:精神病患之職能復健醫療、康樂治療、技能訓練及研究
等事項。
七、護理科:病患護理、病房管理、護理業務之改進及訓練研究等事項。
八、藥劑科:藥品之調配、製劑、鑑定、驗收、保管、資料蒐集與分析、
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九、社會服務室:有關病患與社會、家庭問題之處理、協助醫療工作與社
會福利及有關之研究等事項。
十、病歷室:門診、掛號、病歷保管、整理、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資料之
提供事項。
十一、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產管理、電機設備與器械之管
理與維護、庶務、出納、環境衛生、污染處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資訊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