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醫院醫事人員部分,置科主任、室主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督
導長、護理長、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
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醫事放射士。
醫院行政院及技術人員部分,置秘書、室主任、專員、勞工安全管理師、
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管理師、分析師、操作師、技術員、社會服務員、課員、辦事員、書
記。
前項醫院兼掌精神病防治及心理衛生指導及研究者,得視業務情況,置生
活輔導員。
各醫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各醫院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原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任用之現
職住院醫師、護理長、護士,仍以原職稱原官等留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科主任、室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