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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醫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等事項。
二、外科:外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三、婦產科:婦產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接生、婦
嬰衛生指導、家庭計畫服務及研究等事項。
四、小兒科:小兒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嬰幼兒健康檢查
與衛生指導、預防接種及研究等事項。
五、心臟科:心臟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六、胃腸科:胃腸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七、眼科:眼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八、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九、神經科:神經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十、精神科:精神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
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神經外科:神經外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皮膚科:皮膚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泌尿科:泌尿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四、牙科:牙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義齒鑲補、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高年科:高年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六、骨科:骨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肢體復健手術、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七、放射線科:放射線科之診療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復健科:傷殘復健、物理治療、作業治療及研究等事項。
十九、檢驗科:檢驗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家庭醫學科:社區家庭成員一般疾病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
、地方急慢性疾病之預防、治療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一、病理科:各科臨床病理檢驗診斷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麻醉科: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事項。
二十三、中醫科:中醫內科、婦科、兒科、傷科及針灸科門診病人之診療
、住院之臨床處置、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四、核子醫學科:核子醫學及同位素檢驗、診療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五、保健科:辦理健康保險、公共衛生教育、醫院病人衛生教育與宣
傳、心身衛生保健指導、健康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六、護理科:病人之護理、病房管理、護理業務之改進及訓練等事項

二十七、藥劑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
供應及調劑、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二十八、急診室:各枓急診之診療及處置等事項。
二十九、營養室或營養師:醫院膳食營養之設計、教育與指導及膳食營養
諮詢服務等事項。
三十、社會服務室:病人心理輔導、醫療社會工作、貧病救助、醫院社會
服務之改進及訓練研究等事項。
三十一、病歷室:門診、掛號、病歷保管、整理、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資
料之提供事項。
三十二、醫學工程室:醫療儀器之維護保養、管理,並協助申請計畫之審
核、驗收、使用情形評估及生物醫學工程研究等事項。
三十三、資訊室:電腦系統設計、程式建立、維護、使用單位之訓練協調
、線上服務等事項。
三十四、勞工安全衛生室: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事項。
三十五、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務管理、修繕養護、電機設
備與器械之管理、維護、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病人住、出院
之管理、環境衛生、廢水處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前項各醫院兼掌精神病防治及心理衛生指導及研究者,得視業務需要,增
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成人精神科:成人精神科門診病人之診療、住院病人診療、住院病人
臨床處理及檢討等事項。
二、兒童精神科:兒童精神科門診病人之診療、住院病人臨床處理及檢討
等事項。
三、心理衛生科:心理疾病之早期發現預防、治療後之追蹤及心理衛生教
育之促進等事項。
四、作業指導室:住院病人之復健、康樂、技能訓練及病人復健工作之研
究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