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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製藥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運:
(一) 關於藥品之請辦、收發、銷售、登記、保管、輸入、輸出及售價調
整擬議事項。
(二) 關於原料、器材及包裝用具等資材之請購、收發、登記及保管事項
。
(三) 關於倉庫之安全防護事項。
(四) 關於藥廠資訊系統之維護管理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二、製造:
(一) 關於藥品之製造、分裝及包裝事項。
(二) 關於原料、物料、在製品之領用、保管事項。
(三) 關於設備、器材之使用、保管、清潔維護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三、品管:
(一) 關於品質管理方案之擬訂、執行、及檢討事項。
(二) 關於﹁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執行事項。
(三) 關於產品研發、技術改進及藥品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四、廠務:
(一) 關於公文、檔案之管理事項。
(二) 關於操作人員之管理、訓練事項。
(三) 關於小額採購及零用金管理事項。
(四) 關於工廠設備、設施之管理及保養維護事項。
(五) 關於環境衛生、消防及安全設施事項。
(六) 關於車輛調配、使用、管理事項。
(七) 關於會客室、會議室之管理事項。
(八) 關於製藥工廠操作人員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福利事項。
(九) 其他不屬各科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