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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審查委員及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於聘期內有對列情事之一者,經審
查委員會考評確認得解聘之:
一、未能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委員聘用相關
規定有效執行審查業務。
二、無故不出席審查會議,累計達三次以上。
三、無故不執行審查案件,累計達三次以上。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五、審查結果偏差,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
六、違反本保險或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