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健科之職掌如下:
一、醫療服務項目之規劃事項。
二、診療室之規劃及調整事項。
三、應診醫師之聘請及聯繫事項。
四、就診掛號、批價及病歷資料管理事項。
五、病人轉診、轉檢事項。
六、門診手術之安排及聯繫事項。
七、門診病人急症處理及服務事項。
八、預防保健事項。
九、特殊個案就醫輔導及安排事項。
十、醫療諮詢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保健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