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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會計組之職掌如下:
一、各種原始憑證之初核事項。
二、各種記帳憑證之核章或編製事項。
三、會計簿籍之登錄及會計表報之編製事項。
四、預算、決算、月算及結算之辦理事項。
五、款項收付及其相關單證之審核事項。
六、業務合約之會核事項。
七、傳票、帳簿及表報之保管事項。
八、會計制度及財務管理規章之研擬事項。
九、庫存現金、藥品及材料等之檢查事項。
十、各科醫師應診及處方情形統計分析事項。
十一、藥品器材採購、營繕工程及財物購置、定製、變賣招標、比價、議
價及驗收等監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會計、統計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