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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其職務
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但
必要時,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得依技術人員任用
條例任用或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公立大專院校教師之規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