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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組長九人,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
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
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至第九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三十九人至四十七人,科員十五人至
十九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研究員十一人至十
五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研究助理三
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二人或三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並得僱用雇員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