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設生物製劑製造工廠,置廠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核准,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