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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管制藥品管理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管制藥品輸入、輸出、製造、供應、販賣、購買、使用、調劑、
核配之管理及稽核事項。
三、關於管制藥品使用及登記證照之核發及其他登記事項。
四、關於管制藥品品項分級之擬議及相關研究評估事項。
五、關於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管制藥品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關於管制藥品濫用之調查、通報、預警、教育、宣導及諮詢事項。
七、關於管制藥品濫用篩檢認證體系之規劃事項。
八、關於管制藥品濫用之防制及成效評估事項。
九、關於司法機關解繳具有醫藥及科學研究用途毒品之驗收、處理及核發
事項。
十、其他有關管制藥品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