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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局設製藥工廠,以特種基金運作,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
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製藥工廠廠長、副廠長由本局簡任技正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
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