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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同一保險事故之受害人若不只一人,且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數額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應依比例,支付保險金予各該受害人。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支付之保險金已達「保險期間內之保險金額」,而仍有第三人之請求尚未計入分配時,除保險人有正當理由證明未能發現該項請求外,對第三人仍須負責。
第三人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始向保險人請求者,前項規定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