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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保險契約所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對其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保險金求權所為之任何處分,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於法院強制執行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