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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基於前條事由,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金時,保險人有下列事由,亦須給付:
一、保險契約已一部或全部解除。
二、保險契約已一部或全部終止。
三、被保險人未按期繳交保險費。
四、其他保險人得一部或全部免除責任之事由。
保險人基於前項規定之義務,僅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範圍內,及對由此範圍所承擔之危險,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