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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受害人或求償權人無論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或提起訴訟,被保險人應即將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保險人,保險人認為必要時,並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
訴訟進行中,被保險人應與保險人合作,協助人證及物證之搜集,並須應傳到庭作證。
被保險人怠於履行前二項義務,保險人得請求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