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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提送捷運主管機關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監測計畫、施工計畫、監測初始值量測報告及監測報告,捷運主管機關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先委託專業機構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報告。
前項專業機構,係指具有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或結構工程專業之機構或其他法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