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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前,得向捷運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捷運設施相關設計資料及最近一次之現況測量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