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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之發給金額如左:
一、死亡者,新台幣四十萬元。
二、傷害者,依實際發生之必要醫療支出費用為準,其最高金額,重傷者為新台幣三十萬元,非重傷者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前項事故之發生,係由於被害人之過失所致者,得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其最高金額新台幣三萬元;如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