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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投資人應於前條所定籌辦期間完成下列籌辦工作:
一、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之取得計畫,和預計取得之期限。
二、覓妥承攬興建工作之土木建築工程建設機構。
三、覓妥承攬或買賣機電系統車輛、設施之供應商。
四、預計開工日期、施工期間及竣工日期。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工程或系統中之車輛、設施由投資人自行興建或供
應者,應提出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