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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指定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配置相當人員及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核定。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應定期就執行任務情形向非公務機關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書面報告。
非公務機關應將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留存營業所在地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