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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業者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
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應適時更正或補充;若該不正確可歸責於業者者,應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