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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業者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