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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檢舉人應以書面敘明並檢附下列資料,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
一、檢舉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名稱、營業所在地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三、違反本條例之事實及具體證據資料:包括被檢舉違規行為、事實、時間及地點等之照片或錄影、廣告文宣、招攬文件、行程表、匯款單據及收款帳戶等。
檢舉案件不符前項規定,依其性質能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完成者,或同一案件,業經受理檢舉機關發現、查處中、依法裁處或已發放獎金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