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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觀光旅館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有關單位。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