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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溫泉區內溫泉設施規劃設置原則如下:
一、溫泉儲存塔、溫泉取供設備及溫泉使用廢水處理等設施應在不妨礙溫泉產業發展,並兼顧地區景觀之原則下,於適當地點設置之。
二、溫泉管線之設置,應就溫泉使用人口、土地利用、交通、景觀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按使用需求情形適當配置之。
溫泉區公共設施用地,須使用公有土地者,應事先取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劃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