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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佩掛領隊人員執業證於胸前明顯處,以便聯繫服務並備交通部觀光署查核。
前項查核,領隊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或提示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