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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觀光組織:指會員跨三個國家以上,且與觀光產業相關之國際組織。
二、旅遊展覽:指參加政府觀光單位所籌辦在國外舉辦或參加之專業旅遊展覽、旅遊交易會。
三、國際會議:指包括外國代表在內,且人數達五十人以上之會議。
四、會議旅遊:指配合國際會議或研討會在中華民國舉辦所提供之旅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