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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旅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糾纏旅客。
二、向旅客額外需索。
三、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四、為旅客媒介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