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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警察人員檢查客房住宿旅客身分時應於現場實施,除有犯罪嫌疑或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在現場臨檢將有不利影響或妨害安寧者外,身分一經查明,應即任其離去,不得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