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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推動觀光事業有卓越表現者。
二、對觀光旅館管理之研究發展,有顯著成效者。
三、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者。
四、維護國家榮譽,增進國際友誼,表現優異者。
五、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具有敬業精神者。
六、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