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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代客媒介色情或為其他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之行為。
二、附設表演場所者,不得僱用未經核准之外國藝人演出。
三、附設夜總會供跳舞者,不得僱用或代客介紹職業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