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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參測人員參加導遊人員評量測驗時,準用考試院訂定之試場規則;遇有舞弊行為或違反試場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成績並不予及格。
參測人員對公布之測驗試題答案有疑義者,應於該次評量測驗全部結束之次日起三日內,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申請並檢附佐證資料,逾前揭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同一道試題以申請一次為限。試題疑義之處理程序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參測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成績公布之次日起十日內,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申請,逾前揭受理期限者,不予受理;申請作業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申請成績複查費新臺幣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