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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旅行業申請設立分公司經許可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及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旅行業分公司註冊,屆期即廢止設立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分公司註冊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第六條第二項於分公司設立之申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