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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旅行業以商標招攬旅客,應由該旅行業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但仍應以本公司名義簽訂旅遊契約。
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之商標,以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