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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專用觀測站應實施觀測之時間如下:
一、天氣站:每日於世界標準時間零、六、十二、十八時各觀測一次。
二、氣候站:每日於地方標準時間九、十四時各觀測一次。
三、航空氣象站:依國際民航組織有關規定。
四、高空氣象觀測站:每日於世界標準時間零、十二時各觀測一次。
五、氣象雷達站:依設立目的及性質自行訂定。
六、農業氣象站:每日於地方標準時間九、十四時各觀測一次。
七、雨量站:每日於地方標準時間九時觀測一次。
八、波浪站:每小時觀測一次。
九、潮位站:每六分鐘觀測一次。
十、資料浮標站:每小時觀測一次。
十一、海上觀測樁:每小時觀測一次。
十二、教學、研究氣象站:依設立目的及性質自定。
十三、其他觀測站:依其性質由中央氣象局另定。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觀測時間,各站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