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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專用觀測站應觀測之項目如下:
一、天氣站:風、雲、天氣、氣溫、氣壓、濕度、降水、能見度。
二、氣候站:氣溫、濕度、降水、風。
三、航空氣象站:依國際民航組織有關規定。
四、高空氣象觀測站:地面以上各層次之風、氣溫、氣壓、濕度。
五、氣象雷達站:雷達回波之範圍、強度及高度。
六、農業氣象站:氣溫、濕度、降水、日照、蒸發。
七、雨量站:降水。
八、波浪站:波高及波浪週期。
九、潮位站:潮時、潮高。
十、資料浮標站:氣溫、氣壓、風、水溫、波高及波浪週期。
十一、海上觀測樁:氣溫、氣壓、風、水溫、波高、波浪週期、潮時及潮高。
十二、教學、研究氣象站:依設立目的及性質自行訂定。
十三、其他觀測站:依其性質由中央氣象局另定。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觀測項目,各站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