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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專用觀測站結束觀測業務時,應於結束觀測業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