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無人載具屬航空器者,無人航空器所有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之核准、展延或變更核准文件起,得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發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展延註冊有效期限或變更註冊。申請人若非無人航空器所有人,應檢附航空器所有人同意授權文件辦理申請。
註冊號碼應依下列方式標明於無人航空器上顯著之處:
一、以標籤、鐫刻、噴漆或其他能辨識之方式標明,且應確保每次飛航活動時不至脫落並保持清潔、明顯使能辨識。
二、標漆位置應為無人航空器之固定結構外部。
三、其顏色應使註冊號碼與背景明顯反襯,且以肉眼即能檢視。
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之有效期限,不得逾創新實驗核准實驗期間。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核發牌照所需文件,為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變更註冊及延展有效期限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