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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於本規則施行前,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之遙控無人機,其設計、製造、改裝者或所有人,得於本規則施行後,向民航局申請發給相關檢驗合格證或認可文件。
於本規則施行前,經民航局評鑑合格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之操作人,得於本規則施行後,向民航局申請發給相關操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