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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最大起飛重量一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之圖資軟體系統,其圖資應符合本法第四條劃定及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範圍。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起申請註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禁止、限制區域之圖資軟體系統,其圖資應符合本法第四條劃定及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告之範圍及區域。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者應保持前二項圖資軟體系統資訊之正確性,並適時提供所有人或操作人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