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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管理人應檢附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初始檢定、升級檢定或附加檢定,經檢定合格並發給檢定證書者,始得作為航空人員訓練、考驗或證照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已符合第十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之說明文件。
二、檢定測試指南。
三、經民航局審核或認可之航空器駕駛員所簽署之性能要求符合聲明。
四、訓練設備規格。
五、主觀測試課目規劃。
六、檢定時程表。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於前項檢定合格後,民航局核可之主檢定測試指南為該設備後續檢定之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