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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民航局得委託具有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能力之下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或認可業務: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或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
二、財團法人、政府機關或行政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