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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管理人應保存下列飛航模擬訓練設備資料:
一、主檢定測試指南及其後續修正。
二、供檢定使用之電腦程式及其更新版本。
三、檢定測試結果。
四、定期測試結果。
五、維護與功能檢測紀錄。
六、初始、升級或附加檢定後,對飛航模擬訓練設備硬體構型進行改裝之紀錄。
前項資料,除第四款及第五款應至少保存二年外,其餘各款均應永久保存。